马高庭裁决:非回教徒配偶信回教后婚姻仍受民事法约束
来源:联合早报 伊斯兰人文学术 2007-12-29
(布城讯)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昨天裁决,在非回教徒婚姻下,当一方改信回教后,只有民事高庭有审理非回教徒配偶的离婚申请及孩子抚养权赡养费等案件的司法权,不能交给回教法庭审理。不可单方面改变未成年孩子宗教信仰。联邦法院也裁决,父母或夫妻可在没有另一方的同意下,单方面改变未成年孩子的宗教信仰。
联邦法院三司是以2对1多数票,基于“过早提出申请”的技术问题,驳回印度教妇女苏芭丝妮要求阻止改信回教的丈夫沙拉华南带孩子改信回教,以及要求阻止丈夫向回教法庭申请离婚及孩子抚养权的上诉。不过,联邦法院三司裁决,当沙拉华南改信回教后,民事法庭有司法权审理苏芭丝妮申请离婚、要求孩子抚养权及赡养费等的纠纷。
据《星洲日报》报道,联邦法院法官聂哈欣在其33页的书面判词中说,假设苏芭丝妮的申请是恰当入禀,即在丈夫皈依回教三个月后才入禀,高庭就有司法权审理她的离婚申请以及她的其它申请;即使丈夫在她申请离婚前已皈依回教,以及他已在回教法庭提出离婚申请。
法律规定,苏芭丝妮只能在其丈夫改信回教的3个月后提出离婚申请。但是,她却在距离3个月还有9天的情况下入禀离婚申请,因此她的申请是不合法及无效。
他说,在此案中,要关注的是苏芭丝妮和沙拉华南在结婚时都是印度教徒,因此他们在注册婚姻时的夫妻地位是非常重要的,否则丈夫皈依回教可对没有皈依回教的妻子和孩子不公平。
“非回教徒的婚姻,并没有在一方皈依回教后自动解除,因此两夫妇在民事法律下的婚姻,在离婚及孩子抚养权方面受到1976年(结婚及离婚)改革法令的约束,因此民事法庭对丈夫有司法权,尽管他已改信回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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